河北农业大学学分制收费实施办法
(2019 年 4 月 17 日党委常委会议研究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校教育教学管理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促进教学资源整合与利用,增强学生学习的自主性,规范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根据省委省政府印发的《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冀发〔2016〕4 号)及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及全日制专科接本科教育学生(不含 2017 年和 2018 年秋季入学的全日制专科接本科教育学生)的学费收费管理工作。
第三条 学分制是以学生取得的学分作为衡量和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基本单位,以选课制和弹性学制为核心,以其取得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数作为毕业和获得学位的主要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四条 学分制收费是指按学生修读的学分数计收学费的教育收费管理制度。学分制学费由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组成,学生正常(不含重新学习)完成规定主修专业(达到该专业毕业最低学分要求)所缴纳的学费总额不高于实行学年制的学费总额(学年制学费标准按国家和河北省规定执行)。专业学费等于规定的学年学费减去学分学费之差。各专业的专业学费根据学生所修专业按学年计收。四年制专业按 160 学分计费,五年制专业按 200 学分计费,专接本专业按 80 学分计费(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收费标准详见附表)。学生最低毕业学分(按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如超出计费学分部分不再收取学分学费。学生实际修读的学分数超出人才培养方案最低毕业学分部分按相应的学分标准收取学分学费。
第五条 学分制收费实行预收制,即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前按该专业的专业学费加每学年平均学分学费的标准预收。学生结束学业或毕业时进行学费总清算,多退少补。
第六条 学生必须在每学年开学前足额缴纳各项费用,学生因家庭困难、助学贷款和国家允许免缴缓缴政策等原因,不能及时缴费的,应向所在学院提交书面申请,经学院审查报学生处、财务处审批备案。
第七条 未按规定缴纳各项费用,且又未办理缓缴手续的学生,按《河北农业大学学生缴纳学费住宿费暂行规定》(校学字〔2009〕26 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每学期初第 1 周为试听时间,学生根据试听情况确定课程是否继续修读,试听结束后在退选阶段申请退选的课程免收学分学费;超过试听期且开课课时在本学期该课程总课时 50%(含 50%)以内的,收取退选课程 50%的学分学费;开课时间超过 50%的,全额收取退选课程的学分学费。
第九条 学生可按学校有关规定申请免听和免修课程。免听课程,须按要求完成该课程作业和考试(考核),按四分之一的比例缴纳该课程的学分学费。免修课程,不缴纳学分学费。
第十条 学生在自己主修专业规定的课程和学分外自愿要求加修(含双学位、辅修)其他专业课程,按相应的学分标准收取学分学费,免收加修专业的专业学费。
第十一条 学生在校就读期间转专业,如前后专业的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标准不同,则采用分段计费方式。转入前的学费按原专业的学费标准结算,转入后的学费按照新专业的学费标准收取。
第十二条 学生修完毕业所需学分符合毕业条件提前毕业的,在校最后 1 学年专业学费依学生在校时间按月计收(1 学年按 10 个月计算,不足 1 个月的按整月计算),多收部分毕业退还学生。学生修业年限(在规定的弹性学制年限内)超过本专业标准学制的,超出的年限不再收取专业学费,只收取学分学费。
第十三条 设置补考安排的课程,学校对符合补考条件的学生给予一次免费补考机会。
第十四条 学生退学、转学、出国等终止学业,按每学年在校 10 个月的时间计算向学生退还专业学费,在学年第一学期开
学 1 个月内(含 1 个月)申请的,全额退还其当年专业学费;超过 1 个月按月计退,在校时间不足 1 个月的按 1 个月计算。学分学费按实际修读学分及完成课时比例收取。对弄虚作假经学校复查不符合国家招生规定入学的,以及按学籍管理规定作退学处理、开除学籍的,不退还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
第十五条 在读学生参军的,可比照退学退费的规定退还有关费用。学生在校期间因故死亡的,全额退还当学年的预收学费。学生因病等原因休学,不退还学费,休学期满复读,按随读年级的专业学费和实际选修课程学分学费收取,多退少补。学生休学期间,不缴纳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
第十六条 国际交流合作学生按双方学校合作协议的有关规定执行。我校与其他高校签署学分互认协议的,学生到其他高校学习,我校收取专业学费,不收取在外校取得学分的相应学分学费。外校学生到我校学习的按照学生实际所修学分收取学分学费,不收取专业学费。
第十七条 重新学习课程学分学费的缴纳学生需要重新学习的课程,学校按该课程的学分收费标准收取学分学费。学生每学期先对需要重新学习的课程进行预选,预选结束后,财务处将学分学费缴费信息录入到银行收费系统,学生在 1周内通过校园网首页“学生缴费平台”或自助缴费机进行缴费,教务处根据缴费情况确认选课结果。
第十八条 学费总清算程序
每年 4 月底前,教务处将需要收取学分学费的学分数额提供给财务处。财务处录入银行收费系统后,学生在 2 周内通过校园网首页“学生缴费平台”或自助缴费机进行缴费。
第十九条 2017 年秋季入学的新生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按附件 1 执行,2018 年及以后秋季入学的新生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按附件 2 执行。
第二 十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教务处负责解释。原《河北农业大学学分制收费实施办法》(校财字〔2017〕10 号)同时废止。
附件:1.河北农业大学 2017 年秋季入学新生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收费标准
2.河北农业大学 2018 年及以后秋季入学新生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收费标准
河北农业大学
2019 年 5 月 8 日